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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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四 章 討論
( 112年06月08日)
第 22 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即付表決。
出席人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逕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