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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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五 章 審查
( 112年06月08日)
第 28 條
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本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
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說明完畢應即離席。
審查會認為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