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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8日)
第 3 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