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五 章 審查
( 112年06月08日)
第 30 條
審查委員對於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作成審查報告後,向本院會議提出討論時,除在審查會中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再提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