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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六 章 表決 ( 112年06月08日)
第 33 條
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

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