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8日)
第 4 條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