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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 109年01月08日)
第 13 條
監察院設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事項。

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