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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9年08月05日)
第 5 條
本院各單位送本會研究之法規疑義案,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