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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0年07月09日)
第 1 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