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查核決策事項。
二 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政治獻金法規定應移送司法機關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利害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提請覆決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金法公布罰鍰確定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各機關(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辦理相關業務之監察事項。
七 其他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業務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