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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0年07月08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以外之委員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