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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 102年10月04日)
第 10 條
本會諮議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支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召開之會議,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