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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11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