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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四 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 112年04月26日)
第 21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