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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四 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 112年04月26日)
第 25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