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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六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112年04月26日)
第 33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