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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六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112年04月26日)
第 34 條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