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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7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