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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8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