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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9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