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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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4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 4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第 44 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4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