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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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二 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 111年06月22日)
第 17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