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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二 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 111年06月22日)
第 19-1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