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二 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 111年06月22日)
第 19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