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及其他人員之任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20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

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

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