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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及其他人員之任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 條
調查保護室之主任調查保護官,應就具有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及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