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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四 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 111年06月22日)
第 25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