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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四 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 111年06月22日)
第 27 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