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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四 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 111年06月22日)
第 28 條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