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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00年04月27日)
第 10 條
董(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董(理)事會應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監事或常務監事,應列席董(理)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