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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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 100年04月27日)
第 15 條
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理)事、監事之聘任及解聘。
六、董(理)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行政法人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