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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 100年04月27日)
第 18 條
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行政法人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