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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00年04月27日)
第 26 條
原機關(構)改制所需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構)、原基金或其上級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