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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00年04月27日)
第 28 條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構)列冊交由行政法人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