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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 100年04月27日)
第 33 條
行政法人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原機關(構)或其上級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