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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 100年04月27日)
第 37 條
行政法人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