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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00年04月27日)
第 7 條
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法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