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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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00年04月27日)
第 8 條
行政法人之董(理)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行政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理)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行政法人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行政法人應將該董(理)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