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 111年01月19日)
第 7 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