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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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年08月12日)
第 5 條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