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年08月12日)
第 5 條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