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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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年08月12日)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