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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7年05月04日)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政府機關或機構,及私人或團體所有文物,保存價值之入藏審定。
二、典藏文物不符典藏效益之註銷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