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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7年05月04日)
第 6 條
本會得視需要請提案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就專業領域之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或提供書面意見。

前項列席或書面提供意見之館外專家學者,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