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 109年01月08日)
第 4 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