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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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 109年01月08日)
第 5 條
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