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 109年01月08日)
第 5 條
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