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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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 109年01月08日)
第 6 條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