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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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四 章 調解之進行及終結
( 112年03月13日)
第 17 條
續行之調解期日,法官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但如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而不願繼續調解程序者,調解委員宜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報請法官處理,不宜逕定續行之調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