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五 章 費用及報酬
( 112年03月13日)
第 21 條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行政法院仍應支給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