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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五 章 費用及報酬 ( 112年03月13日)
第 26 條
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政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支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