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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六 章 調解委員之考核 ( 112年03月13日)
第 28 條
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前條情事且情節重大。
二、有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解任事由。

前項決定前,應使被評鑑之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